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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万福与于继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万福,于继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刘万福,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淑英,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系刘万福妻子。委托代理人孙壁,定西市工商联维权服务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于继萍,女,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上诉人刘万福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953元,退还上诉人刘万福。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雯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