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中法立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红梅与蒋宗蓓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红梅,蒋宗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红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宗蓓(又名蒋维科)。再审申请人黄红梅因与被申请人蒋宗蓓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红梅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蒋宗蓓向原二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均为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无法证实房产的权属情况,原二审法院不采信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登记卡》,据此得出房屋的归属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原二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在其他利害关系人未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审理,也未对争讼房屋主张任何权利及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产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前提下,仅凭间接证据认定涉案房屋为被申请人蒋宗蓓及蒋少华等的家庭共同财产,违反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三、原二审证据采集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蒋宗蓓向原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违反举证程序的规定,过了举证时效,且未经原二审庭审质证,依法不能采信作为判决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二审法院以违反法律程序所提交的证据作为判案依据,严重违法法律程序。综上,再审申请人黄红梅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黄红梅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位于连平县忠信镇桃源路52号的五层房屋属于被申请人蒋宗蓓及其家人的家庭共同财产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及原二审法院采信被申请人蒋宗蓓在原审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是否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原二审判决认定位于连平县忠信镇桃源路52号的五层房屋属于被申请人蒋宗蓓及其家人的家庭共同财产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蒋宗蓓在原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涉案房屋是由被申请人蒋宗蓓的父亲蒋娘苟组织兴建。因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所有权证,原二审根据涉案房屋各层的居住情况及房屋的兴建情况,并综合被申请人蒋宗蓓在原二审审理期间的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在原二审庭审的陈述,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被申请人蒋宗蓓及其家人的家庭共同财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黄红梅认为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登记卡》登记在被申请人蒋宗蓓名下,可以证实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被申请人蒋宗蓓,《土地登记卡》只能证实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申请人蒋宗蓓名下,不能证实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被申请人蒋宗蓓及再审申请人黄红梅所有。综上,再审申请人黄红梅主张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明证明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二审法院采信被申请人蒋宗蓓在原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是否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蒋宗蓓在原二审审理期间向法院递交的房屋照片、连平县油溪镇长丰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14年7月8日以及2014年10月8日出具的证明、何运彬出具的《情况说明》、连平县忠信镇官陂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桃园路街道众邻居出具的证明、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巫永晴对上诉人蒋宗蓓的母亲张庚所作的调查笔录、广东电网公司河源连平供电局忠信供电所出具的《客户档案》等证据,并经原二审庭审质证,足以涉案房屋产权属于被申请人蒋宗蓓及其家人共同所有的事实。原二审法院依法采信被申请人蒋宗蓓二审审理期间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依据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改判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黄红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红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婷芳代理审判员  黄日成代理审判员  钟仕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樱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