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商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娟与高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高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商初字第00019号原告周娟,居民。被告高顺国,居民。原告周娟与被告高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同意两个月之内还钱为由自愿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高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娟撤回对被告高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