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裁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拴与刘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拴,刘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裁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拴。被执行人刘德林。申请执行人王拴与被执行人刘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新执行线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刘德林达成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申请执行,表示案件可以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