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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梅玉与林仁礼、郑春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梅玉,林仁礼,郑春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1605号申请人吴梅玉,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林仁礼,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郑春吉,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人吴梅玉与被执行人林仁礼、郑春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林仁礼、郑春吉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仁礼、郑春吉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