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包斌松与徐琴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斌松,徐琴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95号原告:包斌松。被告:徐琴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斌松为与被告徐琴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斌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0元,由原告包斌松负担。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