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尹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民重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全部法定义务,申请人赵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民重字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