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蒋松珍与张志能、董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松珍,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蒋松珍,女,回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海燕,特别授权。被告:张志能,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董慧玲,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能。被告: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宇。被告:吴晓宇,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松珍诉被告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松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3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松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3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