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某已履行清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