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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侯X与刁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侯×,女。被告:刁××,男。原告侯×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