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田野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9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居民,住孝感市孝南区。2014年8月26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不排期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晓玲审 判 员 吴翠丹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斯蓓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