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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点石石材护理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丰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点石石材护理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丰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点石石材护理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丰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点石石材护理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丰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商品上海丰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655.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