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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学文诉被告周伟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文,周伟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46号原告邓学文。被告周伟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文诉被告周伟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邓学文负担。审判员  李海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