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学文诉被告周伟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文,周伟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46号原告邓学文。被告周伟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文诉被告周伟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邓学文负担。审判员 李海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