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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夏平霞与艾美琴、李直云、深圳市精诚达塑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平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美琴,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委托代理人:张英豪,广东茂达律师事物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直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精诚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直云。上诉人夏平霞与因与被上诉人艾美琴、李直云、深圳市精诚达塑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4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平霞、被上诉人深圳市精诚达塑胶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平霞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平霞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夏平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    雨审 判 员 赵    钟代理审判员 唐    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奇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