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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乔淑芝申请潘君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淑芝,潘君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乔淑芝,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潘君娜,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黑大加证内民字第510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移动大兴安岭分公司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4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潘君娜在中国移动大兴安岭分公司的工资3,000.00元,扣留至本院解除时止。二、此扣款由本院出据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雒仁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