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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耿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耿某,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田某,女,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3日,原告耿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玉山审 判 员  倪瑞林人民陪审员  郑保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