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耿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耿某,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田某,女,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3日,原告耿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玉山审 判 员 倪瑞林人民陪审员 郑保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