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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广安国与夏元洪,李永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国,夏元洪,李永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22号原告广安国,男,193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元洪,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李永容,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国与被告夏元洪、李永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国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广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