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广安国与夏元洪,李永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国,夏元洪,李永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22号原告广安国,男,193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元洪,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李永容,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国与被告夏元洪、李永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国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广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