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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蔡岗与张全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岗,张全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854号原告蔡岗,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全胜,男,194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岗诉被告张全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岗撤回对被告张全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张良鹏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