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蔡岗与张全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岗,张全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854号原告蔡岗,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全胜,男,194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岗诉被告张全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岗撤回对被告张全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张良鹏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