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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扬,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周小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王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文锋审 判 员  田海军代理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