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扬,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周小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王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文锋审 判 员 田海军代理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