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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54号原告张某甲,女,1973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