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致远、刘旭、马晓斌、朱妮妮、年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致远,刘旭,马晓斌,朱妮妮,年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204号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丁顺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福山,该公司员工。被告马致远,男,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刘旭,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马晓斌,男,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朱妮妮,女,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年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致远、刘旭、马晓斌、朱妮妮、年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5元,减半收取34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蕴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