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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致远、刘旭、马晓斌、朱妮妮、年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致远,刘旭,马晓斌,朱妮妮,年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204号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丁顺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福山,该公司员工。被告马致远,男,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刘旭,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马晓斌,男,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朱妮妮,女,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年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致远、刘旭、马晓斌、朱妮妮、年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泰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5元,减半收取34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蕴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