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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调确字第8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王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8038号申请人王红,女,1968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伟星,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秋诚,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申请人王红、何秋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红(即调解协议的申请人)、何秋诚(即调解协议的被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于2015年3月24在北京市丰台区方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何秋诚拖欠王红货款共计34000元,经双方协商何秋诚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将所拖欠王红的货款34000元人民币全部还清。二、履行方式:由何秋诚将欠款打入王红本人银行账户内,王红指定账户为(户名:王红,开户行:北京市建设银行西四支行,账号:)。三、别无其他争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红、何秋诚因欠款纠纷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