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刘海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羽、人民陪审员郦远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海 龙审 判 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郦 远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