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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祝利云与杭州嘉川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利云,杭州嘉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362号原告:祝利云。被告:杭州嘉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x幢xx室。法定代表人张元敏。原告祝利云诉被告杭州嘉川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未补交诉讼费,也未交纳公告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祝利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