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祝利云与杭州嘉川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利云,杭州嘉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362号原告:祝利云。被告:杭州嘉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x幢xx室。法定代表人张元敏。原告祝利云诉被告杭州嘉川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未补交诉讼费,也未交纳公告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祝利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