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钧与苏双小、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钧,苏双小,李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钧,男。被执行人苏双小,男。被执行人李彩云(系被告苏双小之妻),女。申请执行人王钧与被执行人苏双小、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苏双小所有的揽胜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SC***),现查封期限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苏双小所有的揽胜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SC***),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苏双小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次查封到期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