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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菜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常会民与常海风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会民,常海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53号原告常会民,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海风,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会民诉被告常海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会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会民负担。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