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菜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常会民与常海风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会民,常海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53号原告常会民,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海风,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会民诉被告常海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会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会民负担。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