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尤寅龙与谢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寅龙,谢少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尤寅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万儒、董捷,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少林。原告尤寅龙诉被告谢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尤寅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尤寅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寅龙撤回对被告谢少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审判员 陈谦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冰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