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孔凡俊与强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强亚平,孔凡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强亚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孔凡俊,系庄河市大世界汽车用品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谭丽娟,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强亚平因与被上诉人孔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强亚平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强亚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强亚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为106元,由上诉人强亚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丽明审 判 员 宁��代理审判员 王慧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月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