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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长春与刘汉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春,刘汉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袁长春,男,满族,农民。原告:刘汉章,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春诉被告刘汉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袁长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