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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诉前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邓一辉与淦江闽、李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一辉,淦江闽,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诉前保字第18号申请人邓一辉,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淦江闽,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李军,女,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联系电话36042419711207****。申请人邓一辉与被申请人淦江闽、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一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淦江闽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邓一辉提供了其名下位于九江市兴城大道以东御湖苑3号楼单元1401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一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淦江闽、李军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邓一辉位于九江市兴城大道以东御湖苑3号楼单元1401室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旭玲审判员  聂喻国审判员  钟 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