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马兰如、石家庄汇拓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马兰如,石家庄汇拓商贸有限公司,邢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负责为人:徐明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马兰如。被执行人石家庄汇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纺路10号银都花园20-23B号,法定代表人:马兰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文海,196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兰如、石家庄汇拓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1)长民二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马兰如、石家庄汇拓商贸有限公司、邢文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兰如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文海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联强小区86-5-303室(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抵押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虎审判员 谷兰军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