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重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化来与昌邑市都昌街道中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化来,昌邑市都昌街道中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化来。被执行人昌邑市都昌街道中裴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化来与被执行人昌邑市都昌街道中裴村村民委员会返还预付款纠纷一案,即(2006)昌民一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6)昌民一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刘瑞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