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秦树堂与陈健、陈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树堂,陈健,陈和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秦树堂,男,生于1935年7月1日,汉族。被告陈健,男,具体情况不详。被告陈和平,男,具体情况不详。原告秦树堂与被告陈健、陈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树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陈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树堂诉称,被告陈健认为他母亲去世不到一年,院内修房动土不吉利,又认为原告所建新房墙基高,对他家也不吉利,故捣毁原告所盖南房长12米、高40公分的墙基。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材料、运费、租金、误工补贴、延误工期等各项经济损失45260元。被告陈健、陈和平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本区育生巷某房屋院南房原房主魏涛、陈华莉、陈华蕊将该房屋出售给权凡凡、秦文涛、秦潇三人。权凡凡系原告妻子。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被告陈健、陈和平系该院内北房、西房住户。2014年3月原告将三间南房部分拆除,在原墙基的基础上加高建墙。现原告起诉到院,称被告将其建起的40公分墙基拆除,要求处理。另查明,原告对其房屋拆旧建新工程无建房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出售房屋协议合同》为证。对于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将其所修墙基拆除,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树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弘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