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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6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臻,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海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