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04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委托代理人王永良,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冯万成,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艳,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大荔县官池镇马一村*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定于2015年4月13日13时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未能按时到庭。被告拒绝再次出庭,并申请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晓文审 判 员 刘相平人民陪审员 季润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