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庄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毒行为,2009年4月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6月,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所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光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需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便约定在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对面的公路上,贩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获得毒资100元。2、2015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胡某需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便约定在常德市房产局门口贩卖给胡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获得毒资200元。3、2015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需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便约定在常德市房产局门口准备贩卖给王某某时被公安干警抓获,从其身上搜缴的毒物经物证检验结论为:所送检材中检验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净重0.08克。该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庄某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庄某某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提取笔录,证明从被告人庄某某身上提取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重约0.09克。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庄某某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1小包,重约0.09克。5、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被扣押的毒品已上缴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禁毒大队。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庄某某因赌博行为,于2013年6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7、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庄某某与吸毒人员胡某、黄某某、王某某电话联系的情况。8、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庄某某因吸毒行为,2009年4月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9、吸毒人员胡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6日,其找被告人庄某某购买了200元毒品,自己吸食的事实。10、吸毒人员黄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7日,其与王某某在市房产局刚准备找被告人庄某某购买100元毒品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的事实。11、吸毒人员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3日,其与“强儿”一起,用“强儿”的电话找被告人庄某某购买100元毒品吸食的事实及2015年1月7日,其与黄某某在市房产局准备找被告人庄某某购买毒品100元毒品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的事实。12、常公物鉴(理化)字(2015)第18号物证检验意见,证明送检的毒品检测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净重0.08克。13、辨认笔录,证明通过王某某、胡某辨认,确定卖给其毒品的人系被告人庄某某的事实。1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但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伍晓侦审 判 员 杨绍华人民陪审员 曾庆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