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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国炽与张著猛蒋国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炽,张著猛,蒋国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陈国炽,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张著猛,男,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委托代理人:苏波,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被告:蒋国清,男,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肇庆支公司”)地址:广东省肇庆市。负责人:王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炽诉被告张著猛、蒋国清、太平洋肇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炽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炽撤回对张著猛、蒋国清、太平洋肇庆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陈国炽负担。审 判 长  李 广审 判 员  杨 清人民陪审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间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