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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卢柏坤与卢伟松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柏坤,卢伟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卢柏坤,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张楠,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卢伟松,现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申请人卢柏坤申请执行卢伟松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划拨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卢伟松的工资款26044.14元。二、划拨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卢伟松在长春市烟草局工资每月实发工资总和的4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