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建辉与被告彭先德、林华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马建辉,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彭先德,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林华茂,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海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辉与被告彭先德、林华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辉于2015年4月10日以被告主体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辉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马建辉负担。审判员陈绍健人民陪审员郑巧儿人民陪审员陈庆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