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河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4)威执字第8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恒河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802-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恒河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安阳市恒河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