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朱智武与卢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武,卢云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378号原告朱智武,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卢云领,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武诉被告卢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智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智武承担。代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