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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丹杰与郑州美斯达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杰,郑州美斯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482号原告刘丹杰。被告郑州美斯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杰诉被告郑州美斯达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丹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丹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