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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建与谢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谢美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41号原���:吴建,男,1956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谢美桂,女,成年,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诉被告谢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吴建负担。审判员  陈洪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