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建与谢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谢美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41号原���:吴建,男,1956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谢美桂,女,成年,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诉被告谢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吴建负担。审判员 陈洪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