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王某乙,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