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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王某乙,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