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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应满与被执行人李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应满,李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尹应满。被执行人李泽龙。申请执行人尹应满与被执行人李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张仲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