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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光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