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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调确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朱贺旭、王银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贺旭,王银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834号申请人:朱贺旭。申请人:王银来。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朱贺旭与申请人王银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贺旭与申请人王银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31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朱贺旭于2015年3月31日一次性向申请人王银来赔偿22507.52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