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00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耿广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耿广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35-1号申请执行人: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若虹,董事长。被执行人:耿广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广业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斌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