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耿忠、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耿忠,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江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耿忠,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并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凤琴,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会计。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于2013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范剑影,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耿忠、刘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在彬、代理检察员马晨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人员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2014年12月24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黄耿忠伙同欧阳某某(另案)利用肖某某、赵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资阳市注册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期间黄耿忠聘请刘某某负责公司后勤保障工作,刘某负责在黄耿忠的指示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7月20日,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在与湖南雅妮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湖南雅妮服饰有限公司收到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其中刘某虚开20份),价税合计共4985299元,税额共计847501元,湖南省雅妮服饰有限公司已全部申报抵扣。2013年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已对湖南雅妮服饰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由该公司补交增值税847501元。2012年6月4日、20日、7月5日、12日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与南昌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四份修补剂订货合同。2012年7月23日康兰特公司在与南昌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南昌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张,致南昌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扣税款135024.46元2012日7月17日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签订24棕榈液油销售合同,康兰特公司购24棕榈液油680吨,含税价每吨7820元,总金额5317600元。2012年7月23日康兰特公司在与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抵扣税款611759.17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支持公诉,为此认为被告人黄耿忠在明知没有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及接受他人为公司虚开和安排公司员工刘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耿忠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耿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当认定被告人黄耿忠无罪。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且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黄耿忠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欧阳某某(另处)利用肖某某、赵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资阳市注册成立了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兰特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间黄耿忠聘请刘某某(另处)、被告人刘某为该公司的职员,其中刘某某负责公司后勤保障工作,刘某负责在黄耿忠的指示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黄耿忠以该公司的名义给湖南雅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雅妮)虚开销售针织布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共4985299元,税额共计847501元。其中刘某虚开20份,价税合计共1994119.6元,税额共计339000元;还给南昌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博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致南昌博亚抵扣税款135024.46元;2012年7月23日康兰特公司在与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深圳年年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抵扣税款611759.17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黄耿忠以康兰特公司名义虚构了该公司与湖南雅妮签订买卖针织布的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为湖南雅妮向康兰特公司购买针织布126.8吨,单价(含税)46000元,价税合计5832800元。同年7月9日-12日康兰特公司只向湖南雅妮送达25.07吨针织布并因质量问题作退货处理。二公司并没有实际货物交易。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黄耿忠、刘某以康兰特公司的名义向湖南雅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共4985299元。税额共计847501元。其中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共1994119.6元,税额共计339000元。湖南雅妮已全部申报抵扣。2013年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已对湖南雅妮作出处理决定,由该公司补交增值税847501元。同月31日,该公司已将税款全部补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湖南雅尼与康兰特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证实2012年6月25日,湖南雅尼向康兰特公司购买126.8吨针织布,单价46000元(含税)。2.湖南雅妮与康兰特公司交易的记账凭证和康兰特公司的送货单,证实2012年7月9日康兰特公司送货25.07吨针织布给湖南雅尼服饰有限公司,2012年7月31日湖南雅尼收到康兰特公司针织布25.07吨,价税合计1983152元。3.康兰特公司开具给湖南雅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证实2012年7月18日康兰特公司开具给湖南雅尼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为针织布。价税合计共4985299元,税额共计847501元。4.湖南雅尼退货记账凭证和出库单,证实2012年9月17日,湖南雅尼退21吨针织布给康兰特公司,金额825641.04元5.湖南雅尼原材料明细账,证实2012年7月31日货到25.07吨,8月31日退货21吨。6.湖南雅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证实2012年7月湖南雅尼使用康兰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抵扣税款,8月湖南雅尼使用康兰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抵扣税款。7.湖南雅尼出具说明,证实2012年7月20日雅妮公司收到康兰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由于生产、采购部门当时未及时通知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发票认证了。8.湖南雅尼工商登记书证和企业注册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及湖南雅妮注销税务登记相关审批书证,证实湖南雅尼成立日期为2012年5月8日。2013年2月5日湖南雅尼向长沙市开福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获得批准。9.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执行报告,证实湖南雅妮与康兰特公司在无实际上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2年7月20日收到康兰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申报抵扣税额为847501元。10.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资阳市雁江区国税局向他们发函协查湖南雅妮的经营情况,通过调查,他们认定湖南雅妮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南雅妮补交税款后把公司注销了。1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她是2012年4月黄耿忠叫她去康兰特公司上班的,康兰特公司是黄耿忠和欧阳拥民开办的,她的工资是黄耿忠发的,办公用品的费用是欧阳拥民负责。后来她们在黄耿忠的安排下总共开了50张左右增值税专用发票,她给湖南雅妮开了20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她知道黄耿忠和欧阳拥民成立的康兰特公司是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12.被告人黄耿忠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他伙同欧阳拥民(称杨总)以购买的身份证(购买的肖福利、赵天凤的身份证,后来说是欧阳拥民给他的)成立了康兰特公司,康兰特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业务,也没有做过具体的生意。因为没有生意,才决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二)2012年6月4日、20日、7月5日、12日被告人黄耿忠以康兰特公司名义虚构了该公司与南昌博亚签订四份修补剂订货合同。2012年7月23日该公司在与南昌博亚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南昌博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共929286元,税额共计135024.46元。致南昌博亚抵扣税款135024.46元,2013年11月13日该公司补齐了税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康兰特公司与南昌博亚修补剂、胶棒、防腐剂等订货合同4份,证实2012年6月4日、6月20日、7月5日、7月12日资阳市康兰特公司由谭伟学签字,南昌博亚由周员签字签订合同四份2.康兰特公司开具给南昌博亚的收款收据,证实康兰特公司2012年7月10日收款233650元;8月16日收款228736元;8月27日收款350100元;9月18日收款116800元。3.康兰特公司开具给南昌博亚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2012年7月23日康兰特公司给南昌博亚开具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929286元,税额共计135024.46元。4.南昌博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该公司的设立情况。5说明及完税凭证,证实2013年11月13日南昌博亚补缴增值税135024.46元,滞纳金28753.33元。7.证人万某某(系南昌博亚的法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5日他通过一个姓谭的业务人员,收到了康兰特公司往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约929286元,税款共计135024.46元他按价税合计的9%共付给姓谭的业务人员约8万余元,经他辨认票号NO03429653-NO03429660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康兰特公司向他公司开具的。按照国家规定,以17%的税率,他应缴纳135024.46元的税款。购买这八份专票是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的9%计算的,价税合计929286元,乘以9%就是83635.74元。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了51388.72元。涉案的三份订货合同经他辨认就是这三张,这些合同都是虚构的,他确实没有同康兰特公司发生过真实的业务往来。8.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他伙同欧阳拥民(称杨总)以购买的身份证(购买的肖福利、赵天凤的身份证,后来说是欧阳拥民给他的)成立了康兰特公司,康兰特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业务,也没有做过具体的生意。因为没有生意,才决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三)2012日7月17日康兰特公司与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签订24棕榈液油销售合同,合同内容是康兰特公司购24棕榈液油680吨,含税价每吨7820元,总金额5317600元。2012年7月23日康兰特公司在与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抵扣税款611759.1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雁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移送违法线索的函,证实资阳市雁江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三科于2012年8月在对康兰特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审核中,发现从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跟公司开具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现异常情况,该公司取得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纳税人销货单位名称为“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该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显示销货单位名称为“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记账联销售货物名称“精炼棕榈液油”,康兰特公司取得抵扣联销售货物名称为“针织布”。该公司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5317600元。2.资阳市雁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康兰特公司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一案调查报告》,证实康兰特公司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5317600元。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48份,证实2012年7月23日深圳年年丰开具给康兰特公司48份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发票显示销货单位为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货物为针织布,价税合计为5317600元,税款为611759.17元。4.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48张,证实2012年7月23日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开具给康兰特公司的48份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发票显示销货单位为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货物为精炼棕榈油,价税合计为5317600元,税款为611759.17元。5.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证实该公司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6.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证实2012年7月17日,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与康兰特公司签订了销售680精炼棕榈油给康兰特公司的合同,合同显示买方为康兰特公司,上有肖福利的签名;卖方为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上有郭富彬的签名。7.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7月23日收到康兰特公司货款5317600元,应交增值税款为611759.17元。8.康兰特公司向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打款的银行凭证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2年7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超越商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康兰特公司打款314.25万元;同月9日打款215.005万元,共打款529.255万元。2012年7月3日康兰特公司向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打款314.24万元;同月9日打款215万元,共打款529.24万元。2012年10月17日康兰特公司向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打款2.52万元。9.情况说明,证实因为案发时间已逾两年,无法向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调取发货凭证。10.康兰特公司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康兰特公司开业登记情况,其法定代表人为肖某某,核准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无法提取。11.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他才到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负责财务,他记得之前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向他公司调查过与康兰特公司签订的一份精炼棕榈液油的销售合同这个事情。当时他们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和销售合同复印给了他们。合同是在他们办公楼签的,是一个叫肖福利的人与他们公司的郭奕彬签的。康兰特公司的章应该是对方盖好后传真过来的。货是康兰特公司自己提的。至于康兰特公司的抵扣联与本公司不一致的票肯定是被人篡改过的。12.被告人黄耿忠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他(黄总)伙同欧阳拥民(杨总)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在资阳市注册康兰特公司,期间他聘请卓佳莉、刘某为该公司的职员。该公司成立后,康兰特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业务,也没有做过具体的生意。因为没有生意,才决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他们就是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点费用。票是欧阳拥民让他叫人开的,至于康兰特公司是否从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购进过棕榈油,他不清楚。另查明,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经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于2013年4月1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9月4日20时许,公安干警在江西饭店抓获黄耿忠。同月21日,被告人刘某经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耿忠辨认出康兰特公司股东刘某某、欧阳某某、职员卓某某、深圳收件人谢晓花、在公司帮过忙的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刘某、卓某某、李某某辨认出康兰特公司(黄总)黄耿忠、(杨总)欧阳某某。4.扣押黄耿忠物品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8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扣押了被告人黄耿忠的涉案物品5.雁江区国税局出具资阳市康兰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表,证实2012年4月25日至8月15日资阳市康兰特公司前后5次领取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2年6月3日康兰特公司员工卓佳莉收到被告人黄耿忠发给她的一份邮件,内容是康兰特公司可以对外开增值税发票。7.户籍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实欧阳拥民的基本情况及现在已列为网上追逃人员。8.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康特兰公司是2012年3月31日以肖某某、赵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资阳市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老总是黄耿忠和欧阳某某,公司成立之后给他是经理职务,职责就是开车接送员工和给下面员工发工资。刘某主要负责到国税局办理公司业务,卓某某在网上打广告,公司具体经营什么业务他不清楚,后来知道黄总的康特兰商贸有限公司就是在网上发信息帮别人开增值税发票,他们就赚开票的钱。(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刘宗望是通过康兰特公司在网上发了招聘信一起应聘到该公司的,公司的老板是黄耿忠和欧阳某某,公司具体是做什么的不清楚。(3)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2012年上半年应聘到康兰特公司,公司的老板是黄耿忠(黄总)和欧阳拥明(杨总),员工有她和刘某,还有刘某某。刘某主要负责公司账户交易资金的凭证的整理,刘宗望主要负责开车,做些杂活,她按照黄总的要求到资阳市雁江区国税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领取一些资料、公司账户的交易凭证,然后把拿到的资料带回交给刘某。她记得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回公司后最开始她打过几份,印象中在打发票的时候有湖南雅妮,其他两个公司她就不清楚了,她上班期间没有看见康兰特公司具体做过什么贸易。(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他一直在成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帮别人工商办证。2012年3月,他帮忙办理了康兰特公司的营业执照后,他又办理了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他在成都市成都名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具体负责公司档案管理。《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这份编号为成名会司验字[2012]第3-28号的验资报告不是他们公司出具的。(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里面有一份成都名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不是他出具的,他没有听说过康兰特公司。(7)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湖南雅妮是2011年12月开始在他们这儿租了厂房进行生产,该公司主要是加工衣服,短袖T恤,多的时候就10几个工人,少的时候就几个人,工厂里有机器生产,2013年5月姓严的就把所租房屋的钥匙交给了他,这个公司不景气,应该是亏了。(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她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在在康兰特公司做过兼职会计。在6月的时候她发现这个公司有问题,可能是皮包公司,就没干了。(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从国税局退休之前就是负责管理康兰特公司,在2012年8月因为他们发现该公司的进项专票有问题,公司的人就逃了。(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曾经开车送稽查局的同事到中国农业银行查了康兰特公司的帐户交易情况,听说这个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稽查局发现后逃走了。(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刘宗望是老乡,通过刘宗望认识了来资阳投资公司的黄总和杨总,刘宗望负责开车。有一次她在星悦酒店听杨总用普通话在电话里与对方说税票的事情,但她一走近,他就把电话挂了。(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从2007年外出务工,至今年初回来,期间一直在广东东莞长安镇务工,其它地方没有去过。她从来没有到过资阳市,也不知道资阳市康特兰商贸有限公司。她的身份证丢失过一次,但从未转借给他人过。丢失身份证的时间大概是2007年10月份左右。(1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到过资阳,也没有开过什么公司。2008年的时候他在广州时被抢过,当时身份证也被一起抢走了。他不认识赵天凤、黄耿忠、欧阳拥民。9.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黄耿忠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31日,他伙同欧阳拥民(另案)利用肖福利、赵天凤的身份信息在资阳市注册康兰特公司,公司成立后有他、欧阳拥民、刘宗望、李义炜母子共5个股东,每一份占20%,期间黄耿忠聘请卓佳莉、刘某还有一个兼职会计为该公司的职员。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业务,后来欧阳拥民就让他通过一个陈姓男子以康兰特公司名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进项发票(购货发票)是由陈姓男子直接寄到资阳公司的,进项发票收到后,他按照欧阳和陈姓男子的要求,让刘某在公司的电脑上网上认证。开出去的销售发票也是陈姓男子把邮件发到他的邮箱后,他再转发给公司的,刘某和卓佳莉她们把专票打印好后又按照陈姓男子的要求寄了出去。他们就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1%收费,也就是说金额为10万的专票,他们收1000元。公司在2012年7月份做了一个月后,刘某在8月份去国税局办事时,税务人员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按照欧阳拥民的意思他们就将公司关闭了。康兰特公司有没有实际进行过货物交易、是否从年年丰粮油公司进过棕榈油、卖过针织布给湖南雅尼服饰有限公司,是否与南昌博亚进行过货物交易他不清楚。(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2年4月黄耿忠叫她去康兰特公司上班,康兰特公司是黄耿忠和欧阳拥民开办的,她的工资是黄耿忠发的,后来她知道黄耿忠和欧阳拥民成立的康兰特公司是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他们在黄耿忠的指使下总共开了50张左右增值税专用发票,卓佳莉打了一小部分,大部分是她打的,她只隐约记得购货单位中有一家湖南的公司。开好的票都是按照黄耿忠的要求寄给谢晓花了。她开了20-25张。她在资阳市康兰特公司工作期间共领1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耿忠在明知没有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务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在黄耿忠的安排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耿忠为他人虚开税额为982525.46元,系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接受他人虚开税额为611759.17元,系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为他人虚开税额为339000元,系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耿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受人安排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耿忠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黄耿忠系无罪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黄耿忠、刘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耿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余茂祥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秋雯朱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