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孝富、邱伏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孝富,邱伏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辉、邵红艳,系公司职员。被告唐孝富,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邱伏连,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孝富、邱伏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62元,减半收取5581元,由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桂海人民陪审员 张飞腾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昺阳 来自